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20003号
案件名称:田昆(北京鑫汭海鲜火锅城) 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昆(北京鑫汭海鲜火锅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商业街7号楼2号3号的北京鑫汭海鲜火锅城进行监督抽验,抽样产品为当事人使用的老柴小磨香油(2015.04.05批次),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发了编号为N0 020-RCSP15037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脂肪酸组成(硬脂酸、油酸、亚油酸、花生酸、亚麻酸)不符合GB 8233-2008 《芝麻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从北京石门纬畅调味品经销部购进5瓶老柴小磨香油,进价35元/瓶。其中2瓶按进价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检,3瓶用于销售给顾客的小料,小料销售所得为3600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670元,获取违法所得36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