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17号
案件名称:张明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明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9日到4月2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2号楼一层以5元/盒的价格加工销售盖饭,经营面积10平方米。当事人经营期间售出盖饭40盒,货值金额2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