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明伟鑫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明伟鑫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2688787
法定代表人:程高明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4月3日,收到我局转来案件线索,举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格兰晴天小区南门对面的小吃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经查:当事人北京市明伟鑫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300元。货值金额943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