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23号
案件名称:姚鸿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姚鸿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姚鸿伟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9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的当事人经营的鹤一烤肉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