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61号
案件名称:马福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马福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7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二街23号楼111号商铺挂牌名称为“鲜肉人家”的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负责人马福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违法经营时间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9月7日,违法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