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696号
案件名称:应磊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应磊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到举报编号为【电】S2015072509的投诉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6号楼102A101“名客佳大鸡排”无证经营。201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应磊磊经营的“名客佳大鸡排”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7日在此地址经营名客佳大鸡排,主要经营有大鸡排、盐酥鸡、汉堡。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26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价值为30元,货值金额共计55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