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697号
案件名称:秦建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秦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14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2号院3号楼的经营场所“山西经典刀削面”从事面食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11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52元,货值金额共计3463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