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 号
案件名称:杜国鹏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杜国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国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食药所执法人员对山西面食餐馆进行检查。经查:杜国鹏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村路口东南侧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30平米,其中就餐区域20平米,操作间10平米。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