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宝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宝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6571684
法定代表人:孙运平
主要违法事实: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白草洼村296号从事大虾酥分装生产。经营期间,你公司生产了100克装大虾酥3400盒,生产成本为1.8元/盒,销售了3200盒,销售单价为2.8元/盒。当事人违法生产的100克装大虾酥剩余200盒,生产使用的工具设备:台称1个、铲子1把、台案1组、封口机1台,生产所用的原料大虾酥剩余15斤,包装物剩余5000个。你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9520元,共获违法所得3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