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60023号
案件名称:朱江未取得餐饮服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小凯烤串和中国电信旁边的手工水饺,吃了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2015年07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小凯烤串和中国电信旁边朱江经营的手工水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朱江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07月0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05月01日至2015年07月0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无,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无营业性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