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464号
案件名称:史晓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史晓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电】S2015053692的举报,反映朝阳区南磨房金蝉南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右侧张亮麻辣烫存在质量问题且无证经营。201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南磨房金蝉南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右侧的“张亮麻辣烫”餐厅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14号楼01层2号,发现该餐厅经营者为史晓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14号楼01层2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主营麻辣烫,招牌为“张亮麻辣烫”。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