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3号
案件名称:郝秋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秋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你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沙锅村145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绝味大虾”餐馆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5平方米。经营期间,你将采购的鲜虾、蔬菜等原料经加工制成火锅等进行销售,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40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锅1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锅。至2015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剩余的原材料有面粉10斤(折合人民币15元),食用盐2斤(折合人民币2元),蔬菜2斤(折合人民币3元),故你的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0元,获得违法所得1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