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20002号
案件名称:黄士强(北京燕发香源海鲜火锅店)使用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黄士强(北京燕发香源海鲜火锅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士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士强(北京燕发香源海鲜火锅店)进行监督抽验,抽样产品为当事人使用的鲍鱼(活),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发了编号为N0 020-RCSP1506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无机砷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7日从北京凌井兴泰水产经营部以128元的价格购买了48只鲍鱼(活),其中10只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监督抽验,38只销售给顾客,单价4.9元,合计售价235.2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35.2元,获取违法所得23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