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08号
案件名称:张行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行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行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133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招牌为“芙蓉麦饼”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至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无库存,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使用的设备工具有锅1口,碗3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