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香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香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1013953752
法定代表人:周晓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49号的北京红香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店,对当事人销售的肉类食品进行抽验。2014年12月31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81400000691,样品名为牛肉的样品经抽查检验,牛源性成分未检出,猪源性成分检出,不符合相关规定(详细信息见检验报告)。2015年1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牛肉是2014年12月2日进货,由福盛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配货,进货100公斤,进货价52元/公斤,货值金额5200元。自2014年12月8日监督抽验至当事人被告知抽检样品不合格,当事人未对此批牛肉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剩余牛肉退回福盛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