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健行罚〔2014〕45号
案件名称:北京泽润堂药店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泽润堂药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490272
法定代表人: 邬海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你公司购买“芦荟润肠通便”(广济堂牌清洁胶囊、批号:2013.1206、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13)第0315号、出品企业:广东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GD.FDA健证字(2008)第0111S0361号)产品,举报人通过电话联系生产厂家,得知该产品已停产,怀疑所买的是假冒产品。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标示广东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批号为2013.1206的“芦荟润肠通便”(广济堂牌清洁胶囊)19盒。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情形
处罚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