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19号
案件名称:李继峰(门牌为“砂锅米线”的餐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继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我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铜厂子胡同46号楼1门103室进行检查,该地点有门牌为“砂锅米线”的餐饮商户,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李继峰,该地点经营面积25平米,设桌6张,椅子24把。现场检查发现李继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砂锅米线食品。同时发现用于现场制作的食品原料(生米线、青菜、酱油、醋等)和食品制作工用具(炖锅1个、砂锅10个),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查,李继峰于2015年5月14日租赁上述地点,经装修后于2015年5月17日开始营业,根据自行记录的流水记账本统计,李继峰于2015年5月17日开始经营,截止201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204.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32.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