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23号
案件名称:王兴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兴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你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杭京正宗包子铺”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二里甲1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经营期间,你从不同的商贩处购进鲜肉、蔬菜等原料经加工制成包子、粥等食品进行销售,未留存相应单据,共取得营业性收入2368元。至201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存食品有面粉20斤(折合人民币30元),食用盐2斤(折合人民币3元),猪肉5斤(折合人民币40元),蔬菜2斤(折合人民币4元),无成品、半成品,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445元,获得违法所得2368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蒸锅1个、蒸屉10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碗2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