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21号
案件名称:赵志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志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赵志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确认其经营的咱家饺子馆于2015年5月15日开业,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