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70001号
案件名称:郑修利(北京洪顺宇发小吃店)食品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洪顺宇发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228604030508
法定代表人:郑修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韩各庄村东区260号的郑修利(北京洪顺宇发小吃店)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墙壁、地面有油污,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015年3月23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郑修利(北京洪顺宇发小吃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墙壁、地面有油污,并未对2015年3月20日给予警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15年3月23日15时40分,对当事人郑修利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