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05号
案件名称:孟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1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村民甘 慧签定租房合同,租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委会对面的房屋,面积为80平米,用于经营68大虾餐馆,并于4月28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5年4月29日被群众张女士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共违法经营2天,违法获利100元,货值金额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