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411014号
案件名称:杨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杨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小红门鸿博家园B区4号楼底商的香河肉饼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鸿博家园B区4号楼底商招牌为“香河肉饼”,发现该饭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营者杨森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