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8月1日从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康辉”牌规格12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的爱酸酸梅以7元/袋的价格购进12袋,总购进价为84元。当事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以8.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康辉”牌规格12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的爱酸酸梅12袋,取得经营额106.8元,货值金额106.8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22.8元。2014年8月1日从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黄飞红”牌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3日)的香脆椒以5.9元/袋的价格购进24袋,总购进价为141.6元。当事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以7.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黄飞红”牌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3日)的香脆椒24袋,取得经营额180元。货值金额,18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3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