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14号
案件名称:魏艳华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艳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艳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3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2日到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14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14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3月1日进货,共进货:友联火锅底料4袋,每袋15元,共60元;十三香炖鸡料4袋,每袋5元,共20元;王守义十三香2盒,每盒10元,共20元,雀巢调制淡炼乳2瓶,每盒15元,共30元;以上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0元。当事人是从2015年3月6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3月12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544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544元;货值金额为6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