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60011号
案件名称:刘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六里小区北侧围墙外侧一排冲西开的餐饮无证。2015年04月0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市场门市房刘慧经营的铜锅涮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刘慧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04月09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4月0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无,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无营业性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