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70040号
案件名称:杨锐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9时0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门头沟区为民服务中心转办案件(案件编号:8636201507031608087431)相关材料,内容为:杨坨军温路旁的世纪华联超市楼上的巴江涮肉馆,肉类有异味,市民怀疑其食材不合格,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9日14时10分至14时50分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军温路旁的世纪华联超市楼上杨硕经营的巴江涮肉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涮肉馆入口处写有“巴江涮肉馆”字样,现场无用餐客人,经营面积20平方米,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杨锐经营餐馆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经营,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货值金额390.00元,违法所得3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