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22
案件名称:王富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富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右安路东侧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富满经营的河间驴肉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营业面积约20平米。该店自2014年1月12日至 2015年1月2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该店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记录过营业收入,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