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 27-006 号
案件名称:付凤英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付凤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5月21日早晨从北京锦绣大地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大厅30号摊位购进,产地为河北省怀安县怀安城镇华宇冷库的牛肉20斤,进价为每斤25.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26.5元,至5月21日我局抽检的当天就全部售出,经营收入为530元,购进牛肉成本510元,营业利润20元,当事人经营牛肉的货值金额为530元。2014年6月4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GB18394-2011畜禽肉水分限量的标准,当事人销售的牛肉,检测结果为克伦特罗、水分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因摊位在火灾中烧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