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家和香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家和香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01484966
法定代表人:商庆国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24楼一层西半部设立的棋牌室从事提供收费茶水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原材料为茶叶,没有进行采购。201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的茶叶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茶杯10个、茶壶2个。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8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