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210003号
案件名称:胡万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胡万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5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灰厂村514号现场检查发现胡万沅经营的金子湾熟食专卖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店内有2个存放熟食的货架。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设备有电子秤1个,有食品成品肉灌肠2公斤。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05月初至2014年05月28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其销售的食品都是小商贩送货上门的,没有留存发票或收据;进购的食品都是按照进价销售的,遂没有取得营业性收入;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有1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