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1026号
案件名称: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聚艺园文化发展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聚艺园文化发展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562510-4
法定代表人:崔桂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用餐员工需求意见,决定于8月1日起,在每周三、四的菜谱增设凉菜菜品,并于8月5日供应“凉拌豇豆”、8月6日供应“爽口瓜条”、8月11日供应“爽口瓜条”故此期间一共供应了3次了凉菜。检查现场见用于制作凉菜的食品原料黄瓜3.5斤、米醋0.5桶、盐1袋;用于制作凉菜的工用具盆1个、刀1把、菜板1个、筷子1双。我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食品原料及工用具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局于2015年8月18日食品黄瓜进行先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经调查,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因当事人食堂属于员工福利食堂,故未取得收入。经查当事人食堂属于员工福利食堂,经营的凉菜为消暑食品,不单独收费,故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所以按食品原料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用于制作凉菜的食品原料有豇豆10斤,每斤1.5元、黄瓜16.5斤,每斤1元、米醋1斤、盐250克,货值金额共计33.8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2日复查,当事人食堂已停止制作凉菜。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