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5号
案件名称:北京川豫湘餐饮有限公司丰台第六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川豫湘餐饮有限公司丰台第六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思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26号11号商业楼B1-11北京川豫湘餐饮有限公司丰台第六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调查核实,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酱油1.9L一瓶,折合3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00平方米。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该店酱油是添加到食品里,无法计算利润,该店不经常使用酱油,只进了1瓶,货值金额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