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22号
案件名称:平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平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35号福德林糕点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案板1个,面粉5公斤,油5升,折合8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80元,营业收入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