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40
案件名称:茹康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茹康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日月食美食城”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4层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80平方米。当事人从丰台区大成物美超市购进各种原材料、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快餐及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4200元。至2015年7月29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200元,获得违法所得42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电磁炉1个、盘子20个、碗20个、菜刀1把、菜板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