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同安科技开发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同安科技开发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00613324
法定代表人:刘原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5日15时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11730),2015年1月23日14时0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的北京市同安科技开发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加热照烧真鸡腿汉堡。经审批,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于2015年1月23日对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照烧真鸡腿汉堡2个(生产日期:20150123),格兰仕微波炉1个(型号:P70D20N1P-G5(WO))予以扣押。2015年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1月26日经询问调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该单位被委托人自述涉案货值金额2812.6元,违法所得28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照烧真鸡腿汉堡2个(生产日期:20150123,价值12.6元),格兰仕微波炉1个(型号:P70D20N1P-G5(WO),价值39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