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850号
案件名称:赵瑞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瑞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号院9号楼1层101内8号(新天地底商)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在操作间发现有一名员工正在刷碗,操作间内存放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盐1袋(400克/袋)、龙门米醋1桶(5L/桶)、福香源大豆油1桶(20升/桶)、海天生抽酱油1瓶(500ml/瓶);在操作间还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勺10个、碗10个、盘子10个。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9月11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取营业收入489元,未缴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核计金额为144元,货值金额共计63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