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98号
案件名称:张文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文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交】S2014090182号举报,反映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7号楼东侧底商“香河肉饼”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8日到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工用具:鸡精1袋、面1袋、食用油1桶、炒锅1个予以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