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2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圣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圣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贻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圣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的鲜活黑鱼(进货批次:2015年9月6日)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鲜活黑鱼中检出隐形孔雀石绿,该批次鲜活黑鱼不合格。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9月25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6370007)。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进货批次为2015年9月6日的鲜活黑鱼,现场发现该批次鲜活黑鱼供货商的个体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该批次鲜活黑鱼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现场发现该公司点菜单一份。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共进购了两条鲜活黑鱼共5.5斤,进货价格为每斤14元,共77元,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采样当天,共采取一条重量为3斤的鲜活黑鱼作为样品,该公司以进货价格每斤14元的销售单价收取的采样费用,共收取42元;另外一条重量为2.5斤的鲜活黑鱼在采样前就已经售出,该公司的鲜活黑鱼是以鱼滑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该公司提供的菜单显示鱼滑销售价格为25元一份,已售出的重量为2.5斤的鲜活黑鱼共制作成两份鱼滑已全部售出,共收取金额50元,故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为50元-14元X2.5斤=15元,货值金额为42元+50元=92元,加工鲜活黑鱼的工具是刀,但与检出隐形孔雀石绿没有关系,故不予查封扣押,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