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22号
案件名称:娄素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娄素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娄素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称“在建材市场五叉路口南侧的义望阁饭店属于无证经营,请我局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4月2日当日我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义望阁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娄素华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家常菜、米饭等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3月29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从事餐饮服务,制作家常菜、米饭等活动,至2015年4月2日止该店违法经营额150元,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大托盘1个、小托盘2个、漏盆1个、海带丝4斤进行强行扣押,以上扣押经营工具价值45元、经营原料价值16元。本案货值金额166元,违法所得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