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420 号
案件名称:蔡信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蔡信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3月06日至2015年05月20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05号楼B1层的美食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9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碗20个、白餐盘30个,筷子50双,菜盆5个,食品原料有面粉2袋、大米1袋、猪肉5kg、西红柿2.5kg,无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505元,违法所得和剩余食品货值金额为940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