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418 号
案件名称:赵海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赵海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电】S2015054865)对位于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三区旁边的由赵海际经营的搂子烤全羊烤羊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在其位于北京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三区旁边的经营场所从事搂子烤全羊烤羊腿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0元, 货值金额500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餐具30套,筷子20双,菜板1个,菜刀1把;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附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