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401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鲟香来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鲟香来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10时35分至11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中富乐环岛东侧100米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的凉菜间东侧冰箱内发现东北水拉皮9袋【制造商:三河市食魔食品有限公司,净重:300g,保质期5天,生产许可证号:QS1310 0701 0389】,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查,该单位在2015年7月23日从北京梁继元豆制品销售部购进东北水拉皮10袋,购进单价每袋1.3元,购进总金额是13元。2015年7月23日给本单位职工做职工餐凉拌拉皮用掉1袋,未收费。库存9袋,总金额是11.7元。东北水拉皮为该单位制作五彩拉皮的原料。货值金额13元,违法所得0元。没有用于加工东北水拉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该单位索取了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在我局发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后积极整改。截止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因到该单位就餐,食用含有拉皮类食品而引发食物中毒等危害后果或其他社会影响的有关投诉或举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