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天)食药监食罚[2015]4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溢宫食府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溢宫食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50184-3
法定代表人:巴文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我局在北京鑫溢宫食府抽样的牛肉、羊肉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上述两种产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盐酸)克伦特罗。 2015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牛肉、羊肉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羊肉NO。221500000451、牛肉NO。221500000452),201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鑫溢宫食府进行调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申请复验的权利,该单位被委托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复验。该单位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盐酸)克伦特罗的牛肉、羊肉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5年7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上述牛肉、羊肉分别是2015年4月22日和2015年4月17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牛羊肉厅14号刘海民处采购的。采购羊肉4.12Kg、牛肉5.19Kg,购进单价羊肉为50.00元/Kg、牛肉为48.00元/Kg。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及购货小票。进货时,核对了一下数量和外观。羊肉用来做孜然羊肉,除去抽样用的750g(抽样时按购进价付费37.50元),剩下的做了4例孜然羊肉(每例400左右,外加一些边角损耗)全部用完没有剩余,每例孜然羊肉的售价是48.00元/例,共销售了192.00元;牛肉用来做水煮牛肉,除去抽样用的750g(抽样时按购进价付费36.00元),剩下的做了7例水煮牛肉(每例600左右,外加一些边角损耗)全部用完没有剩余,每例水煮牛肉的售价是48.00元/例,共销售了336.00元;两种菜品销售额共计528.00元,共取得违法所得60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天安门分局,201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