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5号
案件名称:王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王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顺八条8号院三区3号楼首开福茂购物中心三层的金诺郎餐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185平方米,从业人数12人。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与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聘合同,于2015年4月13日进行现场装修,2015年8月22日装修完毕,2015年8月23日开始进行营业。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主要菜品有烤肉类(羊肉、牛肉、鸡肉),蔬菜类(菠菜、韭菜、蒿子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形式为自助形式,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炒锅1个,不锈钢盆1个,盘子5个,碗10个,电烤炉1个,当事人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1855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55元,违法所得共计18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