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11号
案件名称:喻太均(北京全家居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喻太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30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350平方米。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以2元/份至52元/份不等的价格销售山药炒木耳,凉拌苦菊等16种菜品共计29份,共取得营业性收入528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锅1个、盘子5个,刀1把。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材料从北京财进福来食品店购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共计528元,违法所得共计5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