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雍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雍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54807-5
法定代表人:季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新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后永康胡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0时45分检查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A座一层大堂时,发现当事人北京雍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原料和食品:北鼎烤面包机1台(旧)、格兰仕微波炉1台(旧)、多美鲜纯牛奶1L×12盒、脉动600ml×15瓶、统一冰红茶500ml×15瓶、YAMI咖啡机1台(旧),金额合计人民币377元。现场无人用餐,并发现咖啡厅销售表(共19张)和茶点单,操作间未见半成品以及成品。 经查,2014年09月23日至2015年01月26日期间,北京雍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769.5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714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