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新英才学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制售凉菜、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新英才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华街9号北京市新英才学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二楼小灶间内操作台上有“蒜头粉”(生产者: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0422A,保质期:18个月)1瓶过期、操作台上有“黄姜粉”(生产者: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01/23/02,保质期:24个月)1瓶过期、冰柜内有“芥末油”(生产者:天津市港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3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3瓶过期。二楼小灶间冰柜内有“丘比沙拉酱”1瓶,一楼调料库有“丘比沙拉酱”4瓶,经调查得知,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在二楼小灶间内制售水果沙拉、拍黄瓜等凉菜。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进行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蒜头粉、黄姜粉均从北京金广祥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2日购入蒜头粉1瓶(进货价35元)用于制作蒜香排骨,过期后制作蒜香排骨1份,售价32元;当事人于2013年4月28日购入黄姜粉1瓶(进货价36元)用于制作贵妃鸡翅,过期后制作贵妃鸡翅1份,售价32元。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蒜头粉、黄姜粉违法所得64元,现场扣押的原料蒜头粉、黄姜粉价值35.5元,因此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9.5元。当事人自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3月25日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制售凉菜,违法所得11510元,扣押的食品原料丘比沙拉酱、芥末油价值27.5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153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