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 340231 号
案件名称:窦路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窦路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窦路路在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甲6号院5-4开设标牌为“正宗山西刀削面”的小吃店,于2015年5月5日至5月6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现场制售食品刀削面、小菜,销售刀削面14碗,每碗15.00元,金额210.00元;销售啤酒8瓶,单价5.00元/瓶,金额40.00元销售小菜(煮熟的花生米)10份,单价5.00元,金额50.00,总计违法所得3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85.00元),食品经营工具3种。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