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3
案件名称: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688461-4
法定代表人:候嘉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26日从北京市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三层134号北京京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注批次为(2015.4.7)的生三黄鸡2箱,每箱12只,每箱单价115元,每只生三黄鸡重量1.5斤。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6号加工闷熟后销售给顾客使用。2015年5月26日,该批次产品经谱尼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为GZAOLF2B08428823的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呋喃锉酮代谢物(3-氨基-2-恶唑烷基酮(AOZ),ug/kg )】,检测结果为2.37, 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