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1158号
案件名称:史俊霞(北京红福顺餐饮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史俊霞(北京红福顺餐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从北京泊禹湘粤食品商贸中心以6元/罐的价格,购进“潇湘妹”牌辣椒酱2罐(制造公司:禹州市亿鑫兴农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248克,生产日期:2013/07/15,保质期:18个月),并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在该产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其作为调味料,制作牛肉面15份,以每份20元的价格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共取得营业性收入300元,当事人使用该过期产品作为调味料制作食品的工具、设备有炒锅、铲子等,至2015年3月30日,当事人现场剩余该辣椒酱1罐半,进货价格9元,故货值金额为309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6


